8.6日期标识
8.6.1标识要求
日期标识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如果整个标签以不干胶形式制作加贴在包装上则符合规定包装体积较大,应指明日期在包装物上的具体位置;小包装的即可采用“生产日期见包装”、“生产日期见喷码”等形式。年代号一般应标识4位数字,小包装也可以标识2位数字。月、日应标识2位数字。
普通食品的保质期根据产品的特性进行标识,保健食品需根据备案/注册批件进行标识。
8.6.2多个独立包装产品的标识
普通食品的外包装上标识的保质期应按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标识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分别标识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8.7贮存条件
可标识“贮存条件”、“贮藏条件”、“贮藏方法”等标题。
普通食品则根据产品的特性进行标识,标识形式有:常温(或冷冻,或冷藏,或避光,或阴凉干燥处)保存;请置于阴凉干燥处;常温保存,开封后需冷藏等。
保健食品需根据备案/注册批件进行标识,保健食品的引导语需为“贮藏方法”。
8.8生产许可证编号
根据生产许可证上编号进行标识,并核实产品或产品类别是否在生产许可范围内。
8.9产品标准代号
8.9.1一般要求
当产品执行的是国家标准,对应的标准有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时,需选择对产品的检查项目明确要求,且出厂报告和型式检验有明确要求的标准。当产品执行的标准是企标,需核实企标是否有备案(可见封面的备案号)、是否严于国家标准、是否有效(一般为3年的效期、广东省份的企标为5年的效期)。
8.9.2注意点
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食品应标识产品执行标准号,根据产品实际标准标识。
保健食品执行的标准为企业标准,该企业标准需根据产品批件上的技术要求制定的,需核实企业标准的适用范围表述是否与技术要求一致,如产品的原辅料、工艺等,还需核实其检测项目是否与技术要求一致或严于技术要求。
8.10食用量/食用方法/使用方法
普通食品可根据产品需要,标识食用方法、容器的开启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固体饮料类别的产品需要标识产品的冲调方法。当产品配料中有原料属于新资源原料的,则需查看该新资源原料的标识要求(可借助食品伙伴网-食品数据库查询)标识食用量。
保健食品的食用量和食用方法需要根据产品批件上的说明书进行标识。
8.11商品条码
8.11.1要求的类别
根据《广东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需标识商品条码的类别有:食品、卷烟、酒、药品、化妆品、保健品、医疗器械、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
8.11.2厂商识别代码的选择
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委托者注册备案的商品;
子公司在使用商品条码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处理。a.子公司在其单开发、设计、自行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b.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可索取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向申请企业核发《子公司产品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备案通知书》;
子公司不能相互使用彼此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境内企业生产的产品经编码中心备案,可以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境外企业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产品但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无需备案。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经销企业或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8.11.3商品条码最佳放置位置
首选的条码符号位置在商品包装背面的右侧下半区域内;商品包装背面不适宜放置条码符号时,可选择商品包装另一个适合的面的右侧下半区域放置条码符号。但是对于体积大的或笨重的商品,条码符号不应放置在商品条码的底面。
8.11.4商品条码需更换的情况
产品配方、产品净含量、产品名称发生变化等情况,商品条码均需更换。
8.11.5商品条码备案信息
可通过微信“扫一扫”,小程序“条码追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网站等途径查询商品条码备案信息,需核查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厂家信息是否与实际产品信息一致。
8.12不可标识的内容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8.13其他标识
8.13.1辐照标识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保健食品,应在产品名称附近标识“辐照食品”或“本品经辐照”;经电离辐射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原料,应在原料中标识。
8.13.2不适宜人群
普通食品配料中有原料属于新资源原料的,则需查看该新资源原料的标识要求(可借助食品伙伴网-食品数据库查询)标识不适宜人群。
保健食品的不适宜人群需要根据产品批件上的说明书进行标识,应标识在适宜人群之后且字体应大于适宜人群。
8.13.3警示用语
普通食品需根据对应产品的执行标准或法规要求进行标识,如产品类别为果冻时,产品的内外包装需标识“【警示语和食用方法】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监护下食用”;当产品类别为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时,应与产品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保健食品设置警示用语区及警示用语。警示用语区位于最小销售包装包装物(容器)的主要展示版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用语区内文字与警示用语区背景有明显色差。警示用语使用黑体字印刷,包括的内容为: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或等于100平方厘米时,字体高度不小于6.0毫米。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时,警示用语字体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规定等比例变化。
8.13.4产品说明书
可根据产品的需要制定产品说明书。
保健食品需标识的内容均在产品包装上体现时,可不需要制定产品说明书。
8.13.5专利标识
需根据相对应的专利证书进行标识,应标识的内容有:
a.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b.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8.13.6其他标识的信息
其他标识的信息有企业通过的体系、原料进口、产品工艺等宣称时,需要有相对应的文件证明。
8.14普通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有标识
8.14.1营养标签
8.14.1.1强制标识内容
强制标识的内容包含能量、核心营养素(蛋白质、碳水化合物、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特殊膳食食品可不标NRV值)。当标识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识更加醒目(可采取加粗处理)。
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识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
8.14.1.2表达方式
营养素的含量应以每100克(g)和(或)每100毫升(ml)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体数值来标识。普通食品的营养成分表中强制标识和可选择性标识的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标识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应符合国标GB 28050《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表1,特殊膳食食品未有此要求。
在产品保质期内,普通食品能量和营养成分含量的允许误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能量和营养成分
允许误差范围
食品的蛋白质,碳水化合物,糖(仅限乳糖),总的、可溶性或不溶性膳食纤维及其单体,维生素(不包括维生素D、维生素A),矿物质(不包括钠),强化的其他营养成分
≥80%标识值
食品中的能量以及脂肪、饱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胆固醇,钠,糖(除外乳糖)
≤120%标识值
食品中的维生素A和维生素D
80%-180%标识值
特殊膳食食品中的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实际含量不应低于标识值的80%,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要求。
8.14.1.3豁免标识营养标签的情况
a.生鲜食品,如包装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禽蛋等;
b.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c.包装总表面积≤或最大表面面积≤20cm2食品;
d.现制现售的食品;
e.包装的饮用水;
f.每日食用量≤10g或10ml的食品;
g.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标识营养标签的食品。
8.14.2致敏物质
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法规未强制要求标识):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c.鱼类及其制品;d.蛋类及其制品;e.花生及其制品;f.大豆及其制品;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8.15保健食品特有标识
8.15.1蓝帽子标识
由上到下的排列顺序组成为,保健食品标志+批准文号+批准机构,并标于主要展示面的左上方。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个平方厘米时,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
8.12.2保健功能
保健功能的标识需与注册/备案批件一致。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营养素补充剂产品不涉及动物实验和人群食用评价,保健功能声称标识不变。
8.12.3适宜人群
适宜人群的标识需与注册/备案批件一致。
8.12.4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的标识需与注册/备案批件一致。